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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帮扶政策措施解读

时间: 2022-07-29 15:57 分类: 招聘动态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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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帮扶车间扶持政策。

1.给予场地租金优惠。对租用村级集体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就业帮扶车间,对其实际产生的场地租金费用进行适当补助。补贴标准由各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

2.给予带动就业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不低于15元/人·月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脱贫人口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

3.给予培训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通过集中培训、师徒传帮带等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就业帮扶车间签订协议,由其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的脱贫人口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同一个脱贫人口在同一个就业帮扶车间接受培训只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

4.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脱贫人口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费用(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各县统一为在就业帮扶车间就业的脱贫人口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

5.给予以奖代补。对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延伸产业链条等的就业帮扶车间,各县可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单个项目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50%。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

6.给予劳务补助。对在就业帮扶车间就业的脱贫户(含防止

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按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务补助。

补助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列支。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

7.给予贷款优惠。对直接带动脱贫户发展产业,需要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的市场主体,鼓励其申请“桂惠贷”, 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鼓励金融机构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理效率,为符合条件申请贷款创办就业帮扶车间的农民工提供便利化服务。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

8.给予产品流通补贴。对提高货物周转率以及降低物流成本的市场主体给予产品流通补贴。支持市场主体推广使用标准化托盘,对租赁托盘给予适当租金补贴。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城乡高效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对形成“产品—统仓—分拨—末端”配送网点的现代商贸流通供应链,由各县进行适当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对就业帮扶车间帮助脱贫户销售当地优势特色农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各县对其物流成本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

9.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带动脱贫人口就业6个月以上,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一般农户劳动力), 实际发放工资不低于6000元/人的新建就业帮扶车间,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解决。单个项目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50%。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

10.给予便利用电报装服务。对就业帮扶车间用电报装开辟“绿色通道”,从简从快办理报装手续,优先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用电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符合业扩延伸标准的,高压类新装业扩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用地红线,低压居民、非居民类新装用户免费装表到户。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

11.给予通信资费优惠。对就业帮扶车间使用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电话通信的,基础电信企业给予资费优惠,降低就业帮扶车间的通信成本。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

12.给予经营主体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型安置点配套产业园区、就业帮扶车间、便民市场等就业载体作用,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机会,对进驻安置点配套园区的经营主体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场地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具有创业能力和意愿的脱贫群众入驻安置点创业园区,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给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等政策支持。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

13.开展就业帮扶车间专项服务行动。及时落实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政策,对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全面排查现有运营的就业帮扶车间政策落实情况,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建设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促进脱贫人口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21〕 46号)。

(二)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

1.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按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补贴,每次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2.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脱贫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安置。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内容。

1.脱贫户(含监测户)家庭成员、农村转移劳动者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时一年)及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享受培训补贴及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规定,延续脱贫攻坚期间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2.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3100-5000元/人·学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3.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4.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5.脱贫劳动力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按800-1800元标准给予补贴。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6.脱贫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7.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四)支持农民工创业奖补。

1.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奖补。用于创业项目推介,广告宣传,帮助园区企业招聘、稳岗、留工,农民工职业技能技术提升。企业管理层管理能力提升和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改善,新入驻企业搬迁等提升农民工创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和促进创业就业相关方面支出。

严禁用于农民工创业园的厂房、道路、水电管网及平整土地等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自治区每年根据自治区级农民工创业园创业就业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持续给予建设奖补资金扶持。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2.农民工返乡返岗“点对点”服务保障活动补助。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农民工务工集中的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组织开展农民工返乡返岗“点对点”包车服务保障,直接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组织接送区内外农民工返乡返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及相关费用或委托劳务中介机构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据实列支。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3.农民工创业扶持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4.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对感染新冠肺炎的农民工,自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日起(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至治愈出院为止准,每月发放1000元的就业困难补贴。不足15日的按半月计发,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发。补贴发放凭县级以上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出具的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证明,按其本人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属地发放。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

5.农民工创业园房租补贴。疫情期间,加大对农民工创业园内企业生产经营的援助,给予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企业一次性房租补贴6500元/户。已享受其他房租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发放一次性房租补贴。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

6.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作用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的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LPR参照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执行)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每户每月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入孵后正常经营满1年且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按照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文件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稳就业保民生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力稳就业保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稳就业保民生指办发〔2022〕12号)。

(五)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申请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六)社保补贴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2.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3.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对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4.“就业券”补贴。向已在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发放“就业券”, 对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稳就业保民生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力稳就业保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稳就业保民生指办发〔2022〕12号)。

5.落实政府代缴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1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为不属于上述五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代缴不低于5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扶持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各地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37号)。

(七)稳定企业主体方面。

1.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发放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9号)。

2.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广西区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3.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5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调整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缓缴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全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9号)。

4.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市的所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5个特困行业所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僵尸企业不在补助对象之列。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参保单位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所需资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参保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9号)。

5.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1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即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 ,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9号)。

6.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3年4月30日。以2021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设区市(自治区本级参照执行,下同),可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2号)。

(八)税务促就业创业政策

1、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28号)。